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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引发纠纷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2011)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9日 西安刑辩律师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1)阴刑初字第01号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龙江,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10)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龙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卫龙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0日上午9时,被告人卫龙江因琐事在华岳大道北段对孟塬镇严家村吝某进行殴打,并将吝某的一辆红色ep**25型北京现代车砸坏,经华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吝某鼻出血、鼻骨骨折为轻微伤。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汽车损坏价值为59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卫龙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提供报案材料、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卫龙江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表示悔罪,希望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上午9时,被告人卫龙江因琐事在华岳大道北段对孟塬镇严家村的吝某进行殴打,并将吝某的一辆红色ep**25型北京现代车砸坏。经华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吝某鼻出血、鼻骨骨折为轻微伤。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汽车损坏价值为591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卫龙江即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与吝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吝某向公安机关申请撤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破案经过、吝某报案材料及证言、卫龙江供述及自述、华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书、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协议书、吝新元的申请书、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现场方位图、照片、西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龙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卫龙江在犯罪后能够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龙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少鹏
  二0 一一年 一 月十日
  书 记 员 严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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