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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研究表明,不良交往是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如果未成年犯罪人在不利的社会环境中不幸加入了不良青少年帮伙,那么,他们进行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会进一步增大。因此,在不利的社会环境中,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更要谨慎。
第五,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约束更少。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反抗性等特点,父母对于他们的管束能力大大减弱,影响能力大大下降,而有较大约束能力的学业、婚姻、小家庭、单位、事业等因素在未成年犯罪人中更少。因此,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使他们比成年犯罪人更缺乏社会约束。如果社区矫正组织建设状况较差,社区监督力量不足,那么,他们在缺乏社会约束的情况下更有可能进行新的危险行为,更有可能进一步危害社会。
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科学态度与合理措施
首先,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要有科学的态度。要充分认识到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价值,把未成年犯罪人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处理他们时,要优先考虑他们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如果条件具备,就要积极采取社区矫正,努力避免监禁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其次,在审判中要更加重视审前调查。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十分重视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调查,安排有关人员多方了解未成年被告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特别是了解他们的自控能力、性格倾向等具有约束作用的自身因素。同时,要了解他们的家庭关系、社会交往、社区环境、社区矫正组织的建设情况、未成年被告人的学业、就业等情况,了解会对他们产生积极影响的社会约束因素。
再次,在审理过程中更加科学地做出判决或者裁定。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判决的过程中,不仅要优先考虑社区矫正,更要科学适用社区矫正。总的原则是,只有在未成年被告人自身的特点和外部的相关条件有利于管束和制约他们,使他们不至于进行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才可以考虑判处非监禁刑;也要按照同样的原则裁定假释等非监禁措施。
相反,如果他们的自身条件和周围环境都不利于控制他们的行为,就不能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适用非监禁措施。如果仅仅凭良好的愿望,仅仅从朴素的感情出发,不加区别地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措施,不仅不能发挥社区矫正措施的积极作用,反而有可能使问题更加恶化。
例如,在调查中已经发现,有的法官仅仅出于朴素的同情心等而对危险性较大的未成年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结果,在缺乏管束的情况下,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新的更加严重的犯罪,陷入无法挽救的境地。对于这样的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如果当初判处监禁刑,虽然不是最好的选择,但是,起码可以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中对他们实行有效的管束,使他们“悬崖勒马”,安全地度过人生中的危险期,不至于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最后,在社区矫正中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管措施。鉴于未成年犯罪人自身的特点,如果对他们实行社区矫正的话,那么,他们应当是社区矫正中的重点管理对象,社区矫正组织要对他们实行更加有效的监管措施。为此,要注意四点:
一是要注意培养监管和教育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专门力量。由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对成年人具有反抗性强等特点,那些对未成年人缺乏亲和力和交往技巧等优势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可能不适合监管他们。因此,从社区矫正工作的未来发展考虑,在招聘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过程中,要注意招聘具有教育和监管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优势的人员,优化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的结构。
二是在工作分配上要有科学性。要让那些善于和未成年人打交道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和监督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这样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起码具有性格开朗、知识经验丰富、思想活跃、充满亲和力等特点。
三是要增加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约束力。学业、婚姻、家庭、单位、事业等,都是对个人具有积极的社会约束力的因素。在社区矫正中,要在这些方面帮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不仅把帮助他们复学、就业等看成是对他们的单纯帮助,也要看到这些活动的结果自然会产生对他们的积极约束作用,而且其约束作用往往比单纯的监督还要大。
四是要对现有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专业培训。要让他们了解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重大意义,掌握有效管理和监督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技巧。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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