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武平县平川镇的被告人梁某俊虽才二十出头,但在2011年3月至7月间,入室盗窃竟达17次之多,入室盗取他人财物达7.4万余元。2月17日,武平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咨询成都律师)判处被告人梁某俊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
去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梁某俊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窜至武平县平川镇碧水路被害人王某熔家中,采取撬窗的方式进入室内后,将他人在卧室内的保险柜抬至屋外,而后用摩托车把保险柜载至一铁件加工点,骗取师傅的工具后,自己亲自操作气割工具将保险柜割开,取出柜内的现金、黄金项链、手镯、黄金坠子、各式各样的纪念币等价值4.5万余元财物后,将损坏的保险柜丢入平川河,企图沉赃匿迹。司法机关查明,2011年3月至7月间,梁某俊入室盗窃达17次之多,盗取他人财物共计7.4万余元,法院遂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