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10月26日,深圳市某某眼镜有限公司由深圳龙岗区某某眼镜厂升级注册成功,由经办人戴某办理了整个注册手续,登记许某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苏某为另一股东。后,该公司出现经济状况,苏某逃匿,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当地劳动站找到许某,要求其承担责任,许某对自己成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事实不知情,且与苏某不认识。因此,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许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身份。在一审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对于许可的设立尽到了审查的义务,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证明,深圳市某某眼镜有限公司的设立是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的。因此要求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所有提交材料的签名不是许某本人的签名,且经过司法鉴定,确认了该签名不是许某本人的签名;对于设立登记的投资款也不是许某本人的投资,是他人冒用身份证代开账户,并且将相应的款项汇入账户,并且转入公司的账户。该公司的成立不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应当撤销。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身份证的使用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为,身份证是公民唯一有效身份标识,应当有义务进行合理妥善的保管以及使用,将自己本人的身份证交由他人,应当对该行为有一定的风险预测;且公司账户的投资款是由许某本人账户汇入的,注明“投资款”;行政机关在设立登记中尽到了形式审查的义务,没有过错,应当认为该公司的成立以及身份是许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不服上诉,并且申请法院调查开设账户的资料以及苏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依法起诉的证据。后调查发现,许某本人的账户是经办人戴某开设,并且由戴某将资金转入该账户,在汇入公司账户;苏某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载明:苏某是某某眼镜厂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且在许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了变更登记,由许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上诉人认为,苏某是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侵犯第三人的利益,应当撤销。二审法院同意撤销许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身份。律师提醒:身份证的合理保管。不要轻易给他人使用身份证原件。一审在认定许可有效,是因为身份证原件给到了他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审查认为这是原告的本人意愿。二审得到改判是因为刑事方面的调查证实了欺骗的真实存在,公安机关的调查证据效力法院是采信的。同时,对于身份证复印件,要在提供复印件的纸张上写明几行字,如“本身份证复印件仅供~~~~~~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等,确保他人随意使用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