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女子用女儿美照当头像
7日,记者从永吉县公安局了解到,1月19日,该局城北派出所接到28岁的李某报警:被一名微信好友以处对象为名骗走9000余元。李某称,2016年6月,他加了一个网名为“幸福女孩”的微信号,对方头像是一名年轻女子,长相漂亮。
李某给“幸福女孩”发过10元、20元不等的红包,但对方都没要,李某觉得“幸福女孩”不贪小便宜,二人开始经常用微信语音聊天。“幸福女孩”经常给李某发“生活照”。去年8月的一天,“幸福女孩”手机停机,李某给她充了50元话费,双方因此互换了手机号。不久后,“幸福女孩”给李某打电话借2000元钱急用,李某就以银行转账汇给她2000元钱。“她在微信聊天中表示愿意和我好好相处。”李某说,二人以“老公”“老婆”相称,确立了“恋爱”关系。
随后几个月里,“幸福女孩”多次以各种名义向李某索要钱财,李某多次给她汇款、发红包。在此期间李某的父亲过生日,或许是为了迷惑李某,“幸福女孩”还给他微信转账500元钱。
李某由此对“幸福女孩”很有好感,希望与她视频聊天,但总是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托。渐渐地李某不高兴了,坚决提出见面或视频聊天。可没想到,“幸福女孩”突然在微信里将他删除。李某再拨打电话,发现自己的电话号也被对方“拉黑”了。而到了这时,李某前后给“幸福女孩”转账9000余元。意识到被骗,他向警方报了案。
接到报案后,城北派出所迅速组织民警以报案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手机通话记录为突破口进行调查,通过大量信息比对,查明犯罪嫌疑人为张某,并锁定其活动轨迹。随后,办案人员通过连续两天的秘密蹲守,于1月20日在吉林市昌邑区莲花街将张某抓获。
诈骗罪的认定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其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张某利用漂亮女儿的照片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李某9000元财物,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如有相关咨询,请找相关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