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村民闫某就因与邻居不和,竟将兑了水的盐酸泼向对方,事后还不“解气”,返回家中取来斧子将邻居砍伤。近日,闫某因故意杀人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对方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5000余元。后闫某与贾某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从市三中院获悉,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盐酸兑水泼对方
据了解,闫某和贾某系邻居,两家人因为土地纠纷素有矛盾。2014年8月24日上午,闫某见到贾某的女儿、女婿回来了,联想到之前的矛盾一直没有解决,心里就特别生气,冒出将贾某杀死的荒诞念头。“我当时就是想把他杀死,我自己也不活了,这样事情就全解决了。”闫某称,自己用盐酸和水在水桶里进行了勾兑,为行凶做好了准备。
据被害人贾某回忆,事发前正在家中休息,突然院里传来了狗叫,就出门查看。“我刚一出门,就看见邻居用水舀子朝我泼来液体,味道特别刺鼻子,当时我左眼就不能睁开了。”贾某说,他一只手去抢闫某左手的水舀子,另一只手抓住了闫某右手拎着的水桶,发现里面竟然还有半桶液体,接着双方便撕扯起来,后闫某趁机溜回了家。
持斧又杀“回马枪”
原本以为邻居行凶后逃跑,岂料闫某并未就此罢休,反而又杀了个“回马枪”。贾某说,自己受了伤,赶紧往家里跑,结果院门还没来得及关上,就看见闫某手里拎着斧子又找了回来,不由分说便砍了过来。
贾某的女儿和女婿闻讯赶紧冲了出来,夺下了闫某手中的斧子,但闫某又从兜里掏出一把改锥,扎伤了贾某女儿。此时闫某的妻子也赶到现场劝架,随后闫某被众人劝离现场。
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发当日,闫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贾某左眼角遭受化学性烧伤,贾某女儿手部受伤,经鉴定贾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贾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000余元。
后闫某认为其行为不属故意杀人上诉,最终被驳,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