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会被判处罚金吗
替谢某往各乡镇送货并收款的尹某(已判刑)因欠下赌债,便与黄某预谋抢劫货款,由尹某作为内应,黄某与唐某(已判刑)负责抢劫。2008年1月16日晚,黄某和唐某两人骑摩托车携带砍刀等到送货回来的尹某后便骑车追赶,尹某加速开车甩开黄某二人后,假装疲惫停车休息。黄某二人遂上车抢劫,逼迫车上另外两人郑某和兰某交出钱款。尹某假装害怕将7800元货款交给黄某。2011年11月2日,黄某被抓获归案。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唐某、尹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共同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8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采取内外勾结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
故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