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员工私提货款
被告人鲁某,现年48岁,曾任河南省汤阴县某公司(被害人)业务员。因老板不按时支付工资而辞职,辞职后心有不甘。2009年3月,被告人利用曾经掌握的公司账号等信息,私自刻制了“汤阴县某塑料厂”和“汤阴县某有限公司”两枚印章并伪造了公函,随后,利用这些,将张家港某有限公司转到被害人账上的22617元货款,非法提取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
构成诈骗罪如何处罚
2010年5月18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其已将赃款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