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财杀害军官
今年24岁的被告人米某出生在山东省德州市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家庭,初中毕业后被父母送到部队锻炼,后因打架斗殴被开除军籍,遣返回老家。然而,无业的米某开始四处行骗,将租赁来的汽车低价卖给别人,并将钱款挥霍一空。此外,为归还租赁的车子,被告人米某先后两次将已经卖给别人的汽车偷回并还给租赁公司。期间,米某认识了生活富裕、开着宝马车的济南军区原106医院现役军官徐某。
2006年10月,债务缠身的米某在济南租了一间房,并把父母和妻子接来一起居住。到济南后,米某故伎重演,再次从德州某汽车租赁公司先后租赁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和一辆商务别克汽车,后以两辆车作抵押向徐某借了12.5万元现金,并出具了欠条。随后,米某将该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2007年5月,汽车租赁期满,汽车租赁公司向米某要车,无奈的米某遂想到杀害徐某夺回汽车,拿回欠条的念头。
2007年5月21日,被告人米某约战友毕某吃饭时谎称有人欠自己钱,想请毕某帮忙吓唬并拿回钱款,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买辆小货车,毕某遂答应此事。随后,米某谎称德州有亲戚结婚需借用宝马车作婚车、并办理两辆车的过户手续为由要求徐某开宝马车和自己到德州。
次日,米某乘坐徐某的宝马车从济南来到德州,后米某带着徐某来到自己租住在德城区某单元房内,并又联系毕某赶来。经事先预谋,毕某到来后即对打了徐某一拳,米某则趁机持匕首朝徐某的颈部、背部猛捅数刀,徐某遂倒在血泊中。期间,徐某苦苦哀求放过自己,但米某还是残忍的将徐某杀死。随后,米某撕毁自己当初打的欠条,占有了徐某的宝马车,并将徐某随身携带的4000元钱与毕某平分。
事后,米某和妻子杨某开宝马车到济南,并手持徐某的军官证到徐某的单位开走了当初抵押给徐某的别克商务车,后开车拉上妻子杨某和母亲田某一同返回德州。当晚23时许,到达德州的租住地后,米某把杀人的事告诉妻子和母亲,后在母亲田某的帮助下将徐某的尸体装进编织袋运到另一出租屋藏匿。后杨某在米某的指使下,将家中沾有徐某血迹的沙发套、毛巾等物品烧掉,并将作案刀具扔进湖内。
5月23日,米某将父亲从济南接回,而米某的父亲在得知儿子杀人的事实后仅仅将其骂了一顿,并未报警。后来,米某请朋友将宝马车作抵押借款6万元后携款潜逃。
2007年5月25日,在徐某失踪几天后,济南军区原106医院向德州市公安机关报案。当天,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徐某的宝马车被米某以借款6万元为由抵押给了德州市某信用社职工李某,公安机关随后将在河北的米某和毕某抓获。
2007年12月27日上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米某和他的家人以及毕某一同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据悉,此案为德州市首例全家人共同刑事犯罪案件。
故意杀人罪如何定罪量刑
德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米某为了不还债款,约被告人毕某帮助,将被害人徐某骗来德州残忍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他为了不让杨某说出自己的违法行为,曾于2006年7月26日对杨某实施过伤害,其伤情经鉴定属轻伤,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米某、田某、杨某帮助被告人米某掩埋尸体,清扫现场血迹,抛扔头颅及凶器,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毕某虽然没有亲手实施杀人行为,但对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并且在被告人米某杀人长达三个小时的时间里始终在现场,而且没有主动报案,客观上起到了为米某故意杀人提供帮助和助威的作用,且分得了徐某身上4000元钱中的2000元,其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因其情节相对较轻,且系从属地位,可减轻处罚。
因此,德州市中院一审以被告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米某死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毕某有期徒刑八年;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米某的父亲、母亲田某、妻子杨某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判决后,米某和毕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了米某、毕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2009年1月6日,被告人米某被德州市中院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