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适用缓刑的条件
2011年10月20日上午7点左右,经预谋的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利用伪造的5角钱人民币冒充错版人民币,在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某路段人行道上,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万元现金。杨某某当场被巡逻的民警抓获,张某某、刘某某逃离现场。2011年11月5日,张某某投案自首,全数退还赃款。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杨某某、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张某某已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杨某某、张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最后,老城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