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十年后投案自首
2001年10月31日晚l2时许,15岁的万某1伙同万某2、丁某、秦某(已判刑)以假装租乘出租车为名,劫得出租车司机现金70元及摩托罗拉八达传呼机一只(价值100元)。案发后,万某潜逃到北京打工。2010年2月13日,万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罚
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1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1犯罪时未满16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万某1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010年5月4日,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万某1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