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机上作假骗取对方转账
被告人农1,农2,农3和李某四人伙同他人,在2012年9月份,通过在自动取款机上用胶水封堵取款口,张贴虚假的银联提示,让着急无措的被害人拨打其留下的假的银联电话,骗取被害人将钱转入被告人账户中。采用此种方式,李某等人骗取被害人赵某账上钱款49998。11元。事发后,四被告人先后归案。
诈骗款退赔是从轻情节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1,农2,农3、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鉴于案发后,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农1、农2、农3通过家属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具从轻处罚情节,遂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该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均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