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团伙暴力抗捕
被告人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均为广西来宾市人,被告人韦某系出租车司机。2008年8月26日中午,被告人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与被告人韦某协议,由韦某驾驶出租车送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到贵港市区一网吧,并告知韦某他们四人是去网吧内偷手机,同时许诺事成后给韦某分250元。2008年8月26日晚7时许,四名被告人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分工合作,在贵港市凤凰街一网吧内,将被害人张某一台价值人民币900元的手机盗走,后乘坐韦某的出租车逃离。2008年8月26日晚九时许,五名被告人在贵港市国际生活港一网吧内,以类似手段,分工合作,盗走被害人詹某1台价值人民币1275元的手机。被害人詹某发现手机被盗便与网吧老板罗某5一同追赶,在追赶过程中,罗某1、罗某2分别亮出菜刀相威胁,后四人坐韦某的出租车逃离。现五名被告人均被公安人员抓获。
盗窃的怎么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1、罗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罗某3、罗某4、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罗某1、罗某2是本案的主犯,罗某3、罗某4、韦某是从犯。
据此,2009年2月6日,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抢劫罪判处罗某1、罗某2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以犯盗窃罪判处罗某3、罗某4、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八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