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组织危害一方
1995年9月20日和2002年3月,被告人方某先后分别因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三年和二年六个月。2000年以来,方某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渔利。2004年7月,再次刑满释放后的被告人方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等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有组织的黑社会团伙,该团伙在奉节县等地多次进行持械、持枪故意杀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的犯罪,给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2006年1月29日,该团伙多人蒙面持枪、持械在永安镇某茶馆内开枪将喝茶的帅某打死,一起喝茶的其他三人也被砍伤。2006年2月15日,“黑老大”方某被抓获,该团伙12名主要成员也随后被警方抓获。
2006年9月28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涉黑团伙如何判刑
2007年4月6日,重庆二中院对这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在三峡地区影响巨大的涉黑大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方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团伙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