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8周岁少年为尽孝心抢劫
河北省邯郸在北京当保安的小锐(未满18周岁)因为想给家里寄钱用,心生抢劫之念。2009年5月3日凌晨2时许,小锐携带金属折叠刀尾随单身女子被害人小丽(化名),后趁小丽不备,从后方将其摔倒并拖到花坛阴暗处,强行对被害人进行抠摸,并企图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小丽哀求下随即停止了奸淫行为。后被告人小锐又迫使被害人小丽拿出中信银行银行卡1张,在建设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走人民币1300元。小锐事后还再次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0元。5月14日,当小锐去到相约地点取钱时被警方抓获。
强奸犯罪中止怎么判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小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与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小锐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被害人实施两种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大,本应从重判处,但鉴于被告人小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且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对其所犯强奸罪、抢劫罪予以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小锐有期徒刑8个月;以抢劫罪判处小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