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盗窃罪会被判几年
2012年2月19日,闲逛的李某发现很多人排队到献血车上献血,手头拮据的李某于是假装献血,上车后趁机将他人的电脑包偷走,取走400元现金,并将其中的电脑、手机等存放在超市的储物柜内。次日,来转移赃物的李某被群众举报并被抓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