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中院宣判一起涉黑案
2003年以来,以被告人原某、金某为首,以田某等被告人为积极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团伙,在宁夏吴忠市及周边地区通过帮人追债、暴力逼债、插手市场、充当打手等方式获取经济来源。为巩固在当地的势力,该团伙先后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绑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窝藏、包庇等暴力犯罪,严重破坏了当地人民群众安定生活的局面。2007年7月,该团伙被公安部门打掉。
涉黑犯罪怎么定罪处罚
2008年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这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涉黑案进行了宣判,该案主犯被告人原某因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团伙其余35名被告人也分获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