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2008年11月26日,被告人徐某以与固始县三河尖乡韩井村合作成立了“固始县碧水湾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徐某任合作社理事长,韩井村村长裴某任副理事长。2009年2月至3月初,徐某称通过碧水湾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统一购买大型农业机械,可以在每台享受国家最高5万元补贴的同时,得到4。6万元的二次补贴。2009年3月2日,朱某、凌某等五人将合计25万元购买农机定金存入该合作社帐户。但徐某携款潜逃将钱用于赌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河南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利用其担任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2月22日,河南固始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