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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释期内敲诈勒索,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9日 西安刑辩律师  

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怎么处罚

1996年8月16日,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11年3月29日,法院裁定李某假释出院,假释期为2011年4月1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2012年4月初,李某伙同夏某某、李某某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华润贺州电厂偷走价值585元的扣件五包。在李某某向邓某某销赃时,夏某某假扮的警察以邓某某收购赃物为由,敲诈邓某某15000元。邓某和其妻子先后共给了夏某某三人共8600元,夏某某给了李某某和李某两人一共3500元,其余归自己所有。2012年5月30日,李某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2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夏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全部退赃,均具从轻处罚情节。但被告人李某在原判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撤销原判假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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